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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减农民负担上级文件摘录

发布日期: 2015-07-24 发布人: 字号:[ ][][ ]

   一、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具体附加比例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逐级核定。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础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
      以上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三、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五、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六、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分摊办法、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农村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决定报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并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农户,予以公布。
      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九、向农民筹资必须在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向农民筹劳必须在农闲期间使用,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
      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筹资筹劳。
      十、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一、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紧急任务确需农民出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
      十二、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十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民委员会出资出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农民或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上述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给予农民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答复。
      十四、未经批准要求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非中共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处理或罢免。
      十五、农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以上摘自《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00〕5号)
      十六、农村税费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应通过一事一议向农民筹集资金和劳务。向农民筹资筹劳要按照量力而行、村民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十七、向农民筹资实行上限控制。以村为单位全年筹资总额人均不超过20元。苏南等经济发达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但人均不得超过25元。村范围内筹资实行公平负担办法,收入高的多负担,收入低的少负担。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收入高的农户可在平均额的3倍内,分别不同收入水平相应多承担一定的筹资。其筹资增加额纳入以村为单位筹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收入低的农户少承担或不承担筹资。
      十八、向农民筹劳每个劳力全年不得超过5个工日。少数农田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地方,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8个工日。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依照苏政办发〔1999〕137号文件规定执行。在3年过渡期内,没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地方,不得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向农民筹劳。
      十九、村范围内筹资、筹劳应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发展项目。向农民筹集体的资金和劳务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村级招待费用或其他开支。
      二十、经村民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的筹资筹劳数额,应由乡镇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分解到户,并予以公布;同时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每年4月底前分发到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二十一、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村级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过村民理财小组审核、乡镇审计后,定期张榜公布,实地村级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二十二、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
      二十三、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行向农民筹劳或以资代劳的,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并可以依照《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任何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五、农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由村委会向其发出书面通知,限期履行,由村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筹资筹劳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基层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上限控制标准、议事规则和程序规范操作,防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为新的乱收费、乱集资口子,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摘自《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范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29号)
      二十七、一事一议筹劳要遵循“减轻、规范、民主、公开”的原则,切实减轻农民劳务负担。要健全和完善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劳务筹集的操作程序。
      二十八、一事一议筹劳采取“上限控制、民主议事、议批结合、专工专用、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办法。每年年初,村民委员会将当年需筹劳兴办的项目,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村民代表由村民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讨论通过的筹劳项目由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经村民代表逐个签字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九、一事一议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原则上控制在5个工日左右,最高不超过8个工日。
      三十、一事一议筹劳以出劳为主,实行以资代劳必须坚持村民自愿。村民同意以资代劳的,须办理书面签字手续。以资代劳工价,苏南地区每个工日不超过12元,苏中地区每个工日不超过10元,苏北每个日不超过8元。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各地规定的以资代劳政策一律取消。
      三十一、一事一议筹劳不得跨村使用。确需跨村使用的筹劳,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办法,在一事一议筹劳限额内统一安排用工。除遇到防洪抢险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力。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出劳。
      三十二、村民委员会负责一事一议筹劳的筹集、管理、使用、审核和监督。村民委员会要定期张榜公布筹劳的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未经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建设项目,不得筹劳。筹劳未用于村民议定的建设项目,村民有权拒绝承担筹劳任务。
      三十三、加强对一事一议筹劳的管理和监督。乡镇农经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劳方案的审核,并报经县级农经部门核准。在此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要逐村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的筹劳方案要分解到户,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劳的监督管理。严禁县乡无偿调用一事一议筹劳;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严禁未经民主议事程序向农民筹集劳务;严禁突破限额向农民筹集劳务。对于违反筹劳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要及时制止,按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摘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并实行一事一议筹劳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号)
      三十四、“八个禁止”就是: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以上摘自2000年9月12日《温家宝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1〕42号)再次强调。
      三十五、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把减轻为民负担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干部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据。各有关涉农部门在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上要做出表率,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照部门专项治理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六、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
      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县、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其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一定时间内晋职、晋级的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通过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调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注意抓住典型案件,区别不同类型,分别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举一反三,以儆效尤。
      以上摘自《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三十七、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都必须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必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善于做好新时期的农民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十要十不要”:
(1)要努力给农民更多的利益,不要与民争利;
(2)要保障农民的个人财产和合法收入不受侵犯,不要乱向农民伸手;
(3)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要剥夺农民的民主权利;
(4)要量力而行地办好农村各项事业,不要急于求成;
(5)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农村工作,不要不切实际地向下压指标,搞“一刀切”;
(6)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帮助农民发展经济上,不要只想着向农民要这要那;
(7)要把对上级负责和对农民负责统一起来,不要把两者对立起来;
(8)要教育和引导农民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要放弃领导应有的职责;
(9)要严格执行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不要用强迫命令和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农民;
(10)要说真话,办实事,不要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
      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文件)
主办单位: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苏ICP备xxxx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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